5月21日
中央网信办发布通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
“整治涉企网络黑嘴”
专项行动
什么是“网络黑嘴”?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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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删帖”“撤稿”名义
向企业收取保护费
2022年1月,上海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发现,在一篇暴力伤人事件的文章中,自家公司成为了事件的主角,而事实上,自家公司与这起暴力伤人事件没有任何关联。
发生伤人事件的A公司与上海这家公司,虽然同属于一个集团旗下,但是两家独立的公司。事件发生后,A公司及时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相关信息,事发地公安机关也在当天发布了警情通报。那么是谁把A公司发生的事件嫁接到了上海这家公司上的呢?
负责人发现,发布这篇不实文章的是一个名为消费金融频道的自媒体账号,属于一家叫上海银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老板是寇某。
企业想删除不实内容
必须支付所谓合作款
对于寇某,负责人并不陌生,因为就在这篇文章发布的几天前,他们公司刚刚拒绝了寇某提出的新媒体合作方案。为了消除不实信息对企业的影响,负责人联系了寇某,希望对方能够删除这篇文章,而对方却提出了条件。删除文章必须“合作”,而所谓的“合作”就是要支付一笔20万元的所谓的合作款项,他才能够把这篇文章删除掉。
无奈之下,上海这家公司答应了寇某的要求,支付了20万元合作费用,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新媒体合作协议。协议中提到,寇某公司的消费金融频道自媒体账号为这家公司发布推广文章5次,并提供舆情支持等方面的协助工作。
企业本以为花了钱就可以消灾
却不知自己已经陷进了寇某的
“无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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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续约
对方再次编造负面消息
起初,企业抱着“花钱了事”的心理,被迫签下协议,当为期一年的新媒体合作期限就要临近,不料寇某提出企业需要继续和他合作,这次,上海这家公司拒绝了寇某续约的要求。
虽然再次续约的要求被拒绝,但是寇某并没有就此放弃。2023年6月,寇某通过账号消费金融频道发布了一篇互联网行业分析的文章。
文章中专门提到了上海这家公司高层分红的不实负面消息,再次给公司带来不小的影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晓灵:寇某所说的高管分红分了多少,本身是不属实的。同时这个信息又是一个非常负面性的信息,说高管分红分得盆满钵满,而手下的员工却连草根都吃不到,他故意去拉仇恨,故意去引导网民的负面情绪。
坐等公司上门合作
并抬高服务费
上海这家公司又一次找到寇某,希望他删除或修改文章,寇某提出的条件是,双方继续签订新媒体合作协议,但服务费的价格从上一年度的20万元涨到了30万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晓灵:被害单位支付了30万元,支付的费用对价是很明确的,其实就是删除已经发布的负面信息,以及寇某向被害单位所承诺的,在合作期间内不发布涉及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的费用,实质上就是删稿费和保护费。
通过收取删稿费和保护费
寇某将自己的自媒体账号变成了
“黑社会”
然而他的“业务”范围
还远不止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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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关费为幌
先后索取同一公司50万元
先发布不实负面信息,再进行所谓的商业合作,寇某通过这种方式在同一家公司先后两次共收取50万元。而除了这种方式,寇某还会利用手中掌握的一些企业内部信息,以公开发布的名义,胁迫企业和他签订新媒体合作协议。
2022年10月寇某得知,安徽合肥的一家公司旗下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被有关部门取消,随后,寇某联系了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将在平台账号发布这一负面消息。 如果不想让自己发布这一负面消息,就需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一年20万元的公关费用。
2023年8月,上海市网信办接到举报线索后,协调相关部门对寇某公司的“消费金融频道”等多个平台账号依法予以关闭,将账号主体纳入平台黑名单管理,并将证据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4月,寇某被上海普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
事件如何定性成为焦点
犯罪嫌疑人寇某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对他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了认真审查。寇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在数额最大的50万元的那起案件中,寇某并非主动联系企业,而企业并未因胁迫产生恐惧心理,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是应该属于强迫交易罪。
检察官介绍,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都可以表现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某种行为。在本案中,需结合被害方是否对涉案服务有正常和实际需求、对价是否合理、主观目的等因素综合对寇某涉嫌的罪名进行认定。
企业并无服务需求
而是被迫合作
检察机关认为,寇某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被害企业的不实、负面信息,虽未主动联系企业,但被害企业出于对商誉受损的担忧,联系寇某删稿或改稿,从而被迫签订“合作协议”,实际上,企业对寇某的所谓服务,并没有需求。
此外,寇某向被害企业收取的合作价格,超出了正常的自媒体信息推广、发布费用。经综合考量,检察机关认为,寇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发布负面信息恐吓企业,实施敲诈,收取的钱款名为服务费,实为保护费、删稿费,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5年1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断章取义
一篇网文致企业遭受负面评价
“有偿删帖”“爆料要挟”等抹黑、侵害企业问题,近年来时有出现,整治乱象,各地司法机关都在行动。
“我们对于工作勤勤恳恳,却换得如此下场,叫我们情何以堪”,这段文字来自于2021年10月20日,一个名为“E药学术车”的公众号发布的一封公开信,信中主要写了几名某药企员工说公司以“卑鄙的手段逼迫几人离职”的经历,很快,文章的阅读量就达到1.6万。
评论区中对企业的负面评价不断,然而,看到这篇文章的高先生却震惊了。文中虽然没有明说这家药企的名称,但高先生根据里面的内容,觉得和自己就职的公司很像。
高先生是江苏连云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的部门经理,主要负责企业品牌管理以及公关宣传工作,高先生说,文中提及的所谓被迫离职其实另有隐情,几名员工也与公司在离职问题上协商一致,这篇文章不知为何被人放大矛盾、歪曲事实后发了出来。
高先生说,经过向那几名离职员工求证,他们都说并没有向这个公众号投过稿。虽然暂时无法查清这篇不实推文的来源,但是文中提及的信息以及评论区中的负面评价,已经给企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高先生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跟对方联系,将这篇不实的推文赶紧删掉,没想到,对方的态度十分强硬。
某药业公司品牌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先生:要求他撤稿,他不撤,然后就提出一些合作要求,由他来负责给你提供舆情服务。
“公关费”=“封口费”
根据宋某提供的合同显示,甲方为高先生所代表的某药业公司,乙方为“E药学术车”。合同写明,乙方可以提供负面舆情公关、信息宣传推送等服务。其中,合同在“发布于‘E药学术车’公众号端口的负面舆情公关服务”这一主项内,打了勾,按照约定,光是这一项,这家药业公司就需要向“E药学术车”支付20万元,服务周期为1年。
高先生察觉,所谓的“公关费”其实就是“封口费”。交流无果后,他代表公司向警方报了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引导调查取证
由于这起案件涉及互联网敲诈,隐蔽性强,为了更多地收集固定证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
根据调查,宋某本人就是公众号“E药学术车”的创始人和管理者,后台数据显示,这个公众号共有6.8余万名粉丝。
自媒体账号发布负面信息
稿源从何而来?
本案中,这篇不实的文章里,描述了员工离职和企业之间的矛盾,高先生指出其中的企业就是自己任职的公司,但这几名员工声称并没有给“E药学术车”的公众号投过稿,那么宋某的相关投稿是从何而来的呢?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他发布的网帖来源,是自己在网上收集的信息,自己简单编辑之后发布的,并没有核实帖子内容的真实与否。
检察官调查了解到,宋某在网上看到这封公开信后,认为事件足够劲爆,便将原文内容断章取义后,加工发布在了“E药学术车”上。他并不知道消息来源于谁,也没有向发布者或者涉事企业求证真伪,更不知道在他发布这篇文章之前,公司和离职员工就已经达成和解了。
正如宋某所料,推文发出后,立即引起了很大的反响,高先生看到这篇文章时,距离发布时间还不到一天,但阅读量达到了1.6万。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下面很多粉丝,因为并不了解真实情况,而且这个帖子相关内容带有一些夸大的地方,所以对被害企业的评论往往是负面的,留言很多都带有对被害企业的攻击性言论,对被害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自媒体账号发黑稿
坐等企业上门“合作”
对于宋某来说,文章的阅读量越高、反响越大,公众号的内容曝光度和展示度就越高,从而可以提升账号在平台上的影响力,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这时,主动找上门来的高先生,就已经落入了这种所谓“公关合作”的圈套。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受害的企业不只是报案的这一家公司。早在2021年1月开始,就有医药企业找到宋某请求删帖,而宋某几乎是用如出一辙的手段,先发企业负面文章,再趁机和对方签订以“公关服务协议”为由的合同,赚取了40万的“封口费”。据调查,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有5家医药企业向宋某支付了这一所谓的“公关费”,被害企业累积被索取人民币高达153万元。
企业主动要求删稿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掌握大量犯罪事实后,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宋某提起公诉。在本案中,企业主动联系请求删稿,是否影响自媒体账号持有人宋某定罪?
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均是企业主动联系宋某提出的删稿,其对企业并没有胁迫行为,企业也并非基于恐惧心理才交付钱款,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正常的民事、商事行为。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宋某将这些不知真假、来源不明的投稿直接发布在公众号上,并没有履行最低的信息核实义务,在被害单位提出删帖后,反而把“封口费”包装成“合作费”,后续也没有开展宣传或者其他企业需要的服务,这种行为并非是在行使知情权、监督权,而无论这些负面信息是否属实,只要该信息的传播者,以爆料“负面信息”为名相胁迫,使得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并谋取个人非法利益,那么,传播者就涉嫌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28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宋某退赔各被害单位全部非法所得。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宋某利用自媒体平台,用所谓的“爆料”,发布医药行业的虚假内幕,严重挤压了公共网络的实情空间。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压实平台责任
各方合力铲掉企业“绊脚石”
重拳整治涉企网络黑嘴,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此次的清朗行动,还强调压实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完善涉企信息审核等重点环节内容管理,健全平台涉企侵权投诉举报设置,做网络黑嘴的“消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