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国家林草局在其官网公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坚决打击非法放生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通知要求。
各地要摸底调查动物放生情况
通知要求,科学开展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活动,是促进野生动物种群恢复、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社会公众自发盲目放生活动不仅导致动物非正常死亡及疫源疫病传播风险,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还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各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宗教事务部门要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引导放生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规范动物放生管理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和科学监测评估机制,全面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宗教事务部门要对本区域放生动物情况,共同组织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摸清本区域内放生动物的种类、放生区域或场所、放生习俗和主要放生时间节点、频次、规律及特点。调查评估放生地周边区域外来物种生存情况及生态影响、疫病风险。组织力量清除放生动物死亡个体和外来物种,降低外来物种入侵和疾病隐患。
明确严禁放生外来物种等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摸底调查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符合实情的放生管理制度。
(一)明确禁止危害生态系统和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等放生活动。对放生外来物种、杂交种、病残个体,以及在居民生活区,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及法律法规禁止放生的其他区域的放生活动,一律予以禁止。
(二)科学确定允许放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地点。在民间放生诉求强烈的地方,可根据当地自然分布的物种种类、生境状况、放生习俗和保护管理要求,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允许放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放生地点,明确放生陆生野生动物健康要求,在落实巡查、监测等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放生适宜种类的陆生野生动物健康个体。因特殊情况需在指定区域以外放生,或放生非指定物种的,须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经科学评估论证后方可实施。
(三)科学规范放生水生生物。社会公众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应当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严禁从网络平台、农贸市场或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生水生生物。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稳妥建设或确定一批适宜开展水生生物放生的放流平台(场所),配套供应适宜放生的水生生物,引导社会公众定点规范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
(四)做好不宜放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加强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对执法查没或公众难以自行安置处理且不宜放生的动物,及时进行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置,有效避免随意处置、遗弃等后续问题。
打击违法放生行为
通知称,进一步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跨部门协调机制,把规范引导动物放生列入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技术手段,实现从野外巡护、人工养殖繁育管理、运输查验、进出口管理到市场巡查、网络信息监测等多环节、全链条监管,切实堵住监管漏洞,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对非法组织放生活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深挖线索,摧毁违法犯罪团伙,追索生态损害赔偿,以案释法,加大执法威慑声势。
与此同时,要加大科学放生宣传教育和日常引导,曝光违法放生典型案例,大力提升公众科学放生意识。对相关动物养殖繁育等重点行业、信教群众等重点群体和寺庙周边、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监测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健全违法举报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盲目放生行为。鼓励公众支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专业机构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等活动,把公众救助、放生动物活动融入生态保护工作之中,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