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中央网信办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涉企网络黑嘴”专项行动,聚焦网络“黑嘴”伤企乱象。其中,在企业新品发布、上市、融资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布涉企虚假不实信息或负面信息,胁迫企业开展商务合作的问题,是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问题之一。此类行为会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多大的困扰,又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采访函”邮件暗藏玄机
瞄上拟上市企业
企业收到媒体的“采访函”邮件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如果这封邮件名为采访申请,实则另有深意呢?在四川成都,就有上百家企业收到了这样暗藏玄机的邮件。
这些文档里看起来翔实专业的文字,都是打着媒体采访函的旗号,以邮件形式向一些企业发送的。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网安大队副队长 段莹: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在公司前期的招股书当中说明的,但是他把公司招股书当中的负面问题全部罗列出来,并且在正文的下面,会加入自己的一个主观臆断,比如说公司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对其职务下调,就引导了读者对这个公司的负面担忧。
这些看似中立,却预设立场的问题都是为收到邮件的每家企业量身定制的,各不相同,但所有的邮件也有共同点,比如说,在开头都会表明身份为某正规媒体的记者或编辑,而邮件的结尾也是如出一辙:请企业在某一时间节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否则就会以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为解读依据。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网安大队副队长 段莹:他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你不和我联系,我就会把上述我写的内容以公开的形式发布。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至2023年,全国至少有上百家企业收到了同类型的邮件,而这些企业并不是对方随机挑选的,它们全部都是处于拟上市关键时期的企业。收到邮件的企业一旦与对方联系,表示在上市前的关键时期不希望有此类报道出现,对方便会隐晦地提出自己的真实意图。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网安大队民警 刘犇:他们会与企业签订一个叫作“网络媒体合作协议”的协议,在这个协议当中就说得很清楚,在企业上市期间以及上市之后的一年之内,你企业会给我一个任务,让我在这个时间段内发多少篇关于企业正面的宣传文章。
这些所谓的合作协议落到纸面上,往往以征订报刊、广告为由,根据所针对企业的规模和资金实力,收取2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费用。
犯罪团伙侵害企业超百家
涉案1800余万元
2023年9月,成都警方接到企业报案反映相关情况,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一个以舒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团伙共有8名骨干成员,分工明确。其中,舒某某负责在网上寻找拟上市企业及其联系方式,团伙中还有两名记者充当所谓采访函的写手。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网安大队民警 刘犇:他们锁定目标,在网上搜了大量关于这个企业的负面的消息新闻。他们就会去联系他们雇用的记者,由这个记者将这些负面的新闻加工,形成一篇特别有针对性的负面文章,他们再将这个文章以采访函的形式发送给这个目标企业,然后再与这个目标企业谈合作。
警方梳理了大量邮件内容发现,舒某某团伙在发送邮件时,主要是冒充了四家真实媒体的身份,而实际上,舒某某确实与这几家媒体有往来,他通过名下注册的多个文化传媒公司,仅仅承接了几家正规媒体的部分广告发布业务。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网安大队副队长 段莹:他冒充了这4家媒体的编辑和记者身份,企业一看到是正规媒体的编辑和记者,企业肯定会更加担忧,并且他自己私刻了这些媒体的公章,他说这个是给我授权的。
此外,舒某某团伙还注册运营7个自媒体账号,账号名称看似是专业财经媒体,其实这些账号编造发布的一些其他企业负面文章,也成了进一步威胁被害企业的道具。
有别于直接造谣,犯罪团伙在大部分情况下并没有凭空捏造虚假信息,而是通过曲解企业已披露的信息,给企业造成压力。
在掌握相关证据后,2023年12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40余名民警分赴北京、天津、江西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舒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据警方统计,犯罪团伙共计侵害企业102家,遍及全国24省55市,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
部分企业因“破财消灾”心理屈服于威胁
这起案件中,犯罪团伙作案手法隐蔽,掠取大量非法利益,对企业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害,严重扰乱营商环境。警方在走访被害企业时了解到,相比企业在准备上市期间付出的成本,犯罪团伙要求的2万到20万元的所谓合作费对于企业来说不算多,这也使大多数企业抱着“破财消灾”和免除麻烦的心理屈服于对方的威胁,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2024年8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依法将舒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定,犯罪团伙通过发送采访函、发布负面信息等方式,利用企业难以辨别商业运作和违法犯罪的界限,以合作为由实施敲诈勒索。
2024年10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犯罪团伙认定为恶势力组织,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李清宇:我们现在已经查实的,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的,金额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二个就是他对被害人企业的侵害程度,性质相对比较恶劣。考虑到被害人他们的心理是基于恐惧,害怕因为这种负面舆情导致他们不能上市,因此我们给被告人定的是敲诈勒索罪。
公安和检察机关提醒相关企业,如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固定证据,保存对方实施敲诈勒索的邮件、聊天记录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