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和业务交流,共同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近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复医院原院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肿瘤医院原院长向尔富受贿案。该案由古丈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卓凤霞担任审判长,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龙浩出庭支持公诉。80余名来自州、县两级监察、检察、法院系统的湘西州监检法同堂培训班学员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尔富在担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复医院院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肿瘤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亲属先后向七人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数额巨大。
法院判决
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尔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向尔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向尔富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经综合评判,古丈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向尔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向尔富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这是我第一次亲身到庭审现场旁听,让我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取证的系统性、合法性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和更深刻的感受,对我后期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庭审结束后,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表示此次参与庭审旁听让自己受益匪浅。
法官说法
反面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在全党深入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之际,湘西州肿瘤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向尔富受贿案的审判,再次为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国家工作人员务必以案为鉴,时刻牢记初心使命,补足精神之“钙”,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从思想上消除贪腐之念,并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做到知边界、明底线、守规矩,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共同营造风清正气的政治生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古丈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