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晚,“女儿在‘黑救护车’上死亡”事件当事人@我会记住永远的伤发博,讲述事发经过,并表示至今仍被拖欠48万元赔偿。
当事人@我会记住永远的伤(张女士) 发文回忆事发经过:称在家属多次告知刘丽丽有头孢类药物过敏病史的情况下,医生仍为其注射头孢吡肟。而在注射后,刘丽丽病情加重,院方并未及时救治。
“入院时家属反复告知医生护士,女儿(刘丽丽)头孢抗生素过敏,吉大一院有我女儿既往病历头孢抗生素过敏为(佐证),护士李铭也记录在册。”
“2020年8月2日上午10点多,主治医生邹小娟没有争求家属同意或签字情况下,给我女儿使用了头孢吡肟,挂上药医生没有密切观察,就擅自离岗,我女儿出现过敏症状,呼吸困难、头痛、呕吐、冒汗等等。家属求挂号副主任(赵令)抢救,赵令说没有床位,医生坐在医院大厅像没事人一样,后过半小时才开始抢救孩子。”
张女士称,院方提供的转运刘丽丽的“救护车”,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转运途中,“救护车”多次停车,且驶下高速加氧气。最终,刘丽丽在转运途中去世。
“家属说坐飞机走,医生说不能坐飞机,只能坐救护车,家属雇了台救护车,医生说用吉大一院救护车,车上有吉大一院标识,说外面都是黑车。家属看车上有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标识,信以为真。”
“车上医生收款10000元,没给家属开任何收据,10点四十从吉大一院出发,到四平就没有氧气了,延误大量时间找氧气,到沈阳北官站又没氧气了,服务区停车吃饭延误时间半小时,家属发现车上没有急救设备,医生也不是吉大一院的,在车上不让家属看患者心率是多少。”
张女士称,事发后法院判吉大一院承担百分之十责任,赔偿90,976.05元,因其对黑救护车监管失职;仁康急救站承担百分之六十责任,赔偿545,856.30元;家属承担百分之三十责任。家属不服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张女士表示:“2024年7月16日我申请了强制执行,吉大一院已付9万元,法院划扣仁康急救站账户6999元,剩余48万多一直没有到账。家属已蒙受丧女之痛,还因为赔偿款没到位备受煎熬。家属期待法院早点把执行款执行到位!”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2021年,张女士夫妻俩将“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并申请鉴定,鉴定事项为“吉大一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
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不予受理函,理由是根据现有材料无尸检报告难以明确其具体死亡原因及具体损害程度,故超出该机构鉴定条件和鉴定能力。
该法院又启动备选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机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理由是因鉴定委托超出该机构鉴定条件和鉴定能力,故不予受理。
2022年3月2日,夫妻俩再次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对刘丽丽的死亡进行死亡推定鉴定。该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案未行尸检,以我所能力依据现有病历无法明确分析其死亡原因,无法明确评估,故不予受理”。
该法院再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亦然。
针对张女士夫妻俩在此次诉讼中增加的关于对刘丽丽死亡原因进行推定的鉴定请求,鉴定机构认为依据现有材料无法进行死亡原因推定,至此,刘丽丽的死亡原因该法院无法查清,张女士夫妻俩主张她系因注射头孢过敏后死亡的事实,该法院无法认定。
张女士夫妻俩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因院方医生使用头孢过敏以及120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没有急救设施等造成,张女士夫妻俩状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索赔141万余元。
“仁康急救站”辩称,刘丽丽病情恶化时,她父母等均表示放弃治疗,要求转运回长春,已实际支付相应的转运费,足以说明转运途中对她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3年7月19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宣判称,“吉大一院”赔偿约9.1万元,“仁康急救站”赔偿54.6万元。一审宣判后,张女士夫妻俩和“仁康急救站”均不服,他们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6月28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终审判决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女士说,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相应的判赔款,2024年7月16日,夫妻俩向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吉大一院”支付了其判赔款,然而“仁康急救站”仅支付了约6.8万元,尚欠47万余元至今没有支付。
2025年6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朝阳区法院执行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已查封了“仁康急救站”名下的银行账号,也查封了其名下的一些车辆,但对方提出了一些调解方案,想以房抵债,但张女士方面要现金,“债务纠纷的话,一般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我们才有抓手去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