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典型案例——
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十九大街与腾达路交叉口的郑州市XX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停车区内,现场检查时发现1辆车牌号为豫A10XXX的重型天然气车辆,所有人: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9-12-12,发证日期:2019-12-12,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燃料类型:天然气。该重型天然气货车氧传感器加装垫高螺丝,垫高约5CM,通过加装螺母垫高氧传感器,导致无法精确反馈燃烧中的氧气含量,从而导致尾气排放不正常,浓度升高。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控制系统氧传感器的正常运行。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车辆现场照片
违法车辆垫高氧传感器违法部位照片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发现,2025年3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十九大街与腾达路交叉口的郑州市XX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停车区内,现场检查时发现1辆车牌号为豫A10XXX的重型天然气车辆氧传感器加装垫高螺丝,垫高约5CM,通过加装螺母垫高氧传感器,导致无法精确反馈燃烧中的氧气含量,从而导致尾气排放不正常,浓度升高。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控制系统氧传感器的正常运行。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2025年5月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按期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容易导致以下情况的发生:一是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对大气造成污染。氧传感器的主要任务是检测尾气中的氧气含量,保证发动机能按恰当比例混合燃油与空气,进而降低有害排放。若氧传感器发生故障,将无法精确反馈燃烧中的氧气含量,从而导致排放超标;二是发动机性能下降。前氧传感器位于排气管,它的关键作用在于调整混合气体浓度,保障发动机的燃烧效率。一旦此传感器发生故障,将无法及时调整混合气比例,引发发动机运行不稳定,可能出现怠速熄火、运转不正常等问题;三是功率降低。由于混合气比例失控,发动机的功率会大幅下降,同时车辆的加速性能也会受损。这不仅会降低驾驶的舒适度,还可能导致油耗上升;四是三元催化器监控失效。后氧传感器位于三元催化器后,负责监控三元催化器的工作状态。若此传感器出现问题,将无法准确评估三元催化器的工作状况,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理三元催化器的故障,从而影响发动机的正常运行。
因此,车辆如果车辆OBD一旦发现故障,应去正规维修单位排查故障解决问题,不得私自改装、拆卸或屏蔽污染控制装置,不得删除、修改车载终端的数据。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溯源查处力度,让私自改装现象无所遁形。
02
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典型案例——
河南XX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第八轮次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交办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XX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检查调查核查。执法人员通过对《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信息CAL ID和CVN完全一致的检测报告进行调查,共发现2295辆机动车OBD检验过程数据被人为篡改,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判定均为合格,2295辆机动车全部通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了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办结了安检业务。
二、查处情况
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车载诊断(OBD)系统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信息和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和“排放检验过程中,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规定,该单位为2295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以上事实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属于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 号)规定,2024年11月6日,我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金额34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95862 元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当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日益凸显,控制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弄虚作假行为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一环。通过人为篡机动车OBD检验过程数据使大批量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带病”上路,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执法部门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持续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业,切实做好移动源污染减排工作,推动空气质量改善。
03
涉VOCs典型案例——
郑州XX家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XX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该单位主要从事家具制造,主要产品为衣柜、橱柜。主要生产设备封边机正常运行时产生有机废气,相配套有1套光氧活性炭设施。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2台封边机正常生产,相配套的光氧活性炭设施未开启,产生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要求其负责人立即开启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封边机正在生产
二、查处情况
郑州XX家具有限公司2台封边机正常生产,相配套的光氧活性炭设施未开启,产生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5月13日,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284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在处理此案件中,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不仅保证了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还能让企业在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同时对其他企业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让企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能更好的落实主体责任。
04
非道路移动机械典型案例——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1日,经调阅郑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监控平台车牌号为2-GA613835非道路移动机械历史轨迹,该辆国Ⅱ铲车于2025年3月18日、3月19日、3月20日分别进行作业。2025年3月2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新密市超化镇超化村郑州XX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物料堆场有一台铲车,车牌号为2-GA613835,柴油机型号为YC6J125Z-T21,柴油机编号为J8A02E30054,型式核准号为CNFCG20158030002,发动机排放限值阶段为国Ⅱ。经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该辆国Ⅱ铲车于2025年3月18日、3月19日、3月20日进行作业。
铲车铭牌上显示排放阶段为第Ⅱ阶段
3月18日、19日、20日历史
现场调阅视频监控显示正在作业
该辆国Ⅱ铲车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要求,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二、查处情况
郑州XX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案,此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该公司罚款5600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监管创新,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让违规行为可精准捕捉,持续完善平台,深化数据应用,逐步提升执法效率;二是主体责任,机械使用及管理方须懂法守法,及时淘汰高排放设备,选择合规机械,避免违法损失;三是协同共治,生态环境部门要借科技手段严管,加强跨部门协作,做好宣传引导,形成“发现-查处-整改-普法”闭环,守护空气质量 。
供 稿: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