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两名同事接连离职,高女士陆续被要求接手两名同事的工作。因为拒绝接手第二名离职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辞退。近日,北京三中院通报这起劳动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向高女士赔偿12万元。
高女士在某公司工作已两年有余,是华北地区的订单员,主要负责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由于公司人事调整,负责另一项业务的某同事工作被分配给了高女士。这意味着,她需要对接的销售人员数量从原来的18人激增到了52人,工作量明显增加。
没过多久,负责电商平台订单录入的同事刘某离职。公司主管又要求高女士接手刘某的全部电商订单工作。高女士虽然在次日回复“收到”,但她认为自己现有的工作已经完全饱和,“挤不出时间”再去处理需要对接更多销售人员的电商订单。高女士向人事表示,她同意适当加班,但如果完全接手刘某的业务,将产生大量加班,所以不同意接手刘某的业务。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沟通无果后,公司以高女士“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面对高女士的持续拒绝,公司最终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高女士感到非常委屈和愤怒:明明自己已经接手了一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已经饱和,为什么拒绝承担“第三个人”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辞退”?高女士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高女士已经有某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且并无不胜任工作或失职情形,故不存在适用惩戒解雇这一最严重的违纪违约措施的空间。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可不支付任何补偿,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高女士因其本身工作量已经饱和,故拒绝某公司安排其接手离职人员刘某的工作,难以认定为“拒绝正常工作交接”。
其二,高女士此前已经接手过一名员工的工作,拒绝接手新的工作安排,并非是对抗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综合本案案情,某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为由解除与高女士的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某公司向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
法官提醒,单方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劳动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达到了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本案明确指出,面对公司人员调整、同事离职带来的“工作量骤增”,员工有权基于真实的工作饱和状态说“不”,用人单位不得简单地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开除行使正当权利的劳动者。
责编|翟巧红 编辑|行家玮
来源:北京日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