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应当认真工作,然而,期间适当休息同样无可厚非。劳动者连续工作超8小时后休息3分钟,却遭用人单位开除,这合法吗?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店长“打盹”遭公司开除
据介绍,2021年3月,余某入职品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广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品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品某公司主张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职行为,具体包括:2024年9月某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尚有顾客购物的情况下,公然坐于收银台位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投诉至品某公司微信对接群;2024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的门店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进而严重影响品某公司品牌形象,致使其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发生严重损失,故品某公司依据责罚规定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品某公司发布的责罚规定中关于工作管理失职的具体内容载明为:(1)未遵守本职岗位工作职责,遇事躲避、不作为或履职不到位;(2)未按照公司制度或流程执行,或执行不到位;......(8)上述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造成负面报道、正常经营活动停滞、人身安全事件、质量事件、环保事件、道德事件等。直接责任人在严重损失时给予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和降职级降薪级,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外,解除劳动合同。责罚规定还载明严重损失的定义是最终造成经济损失金额80万元及以上/公司经营活动中断、暂停或延误24至48小时及以内造成当前和未来收入减少80万元及以上......
案件中,品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录像视频,显示余某坐在收银台前,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店铺中有两名顾客正在选购商品。品某公司同时提交了商场工作群聊记录予以佐证。
余某则主张,2024年9月某日被商场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他从早上9:30开始上班至晚上22:30下班,当天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晚上8点多的时候,当天上班已超过8小时,出现生理性疲惫,因为工作太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且品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接待客人,客人进来时自己有接待,只是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至于2024年8月某日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品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品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品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品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法官表示,本案中,无论2024年9月某日余某是否经过品某公司审批加班,余某事发当日在品某公司处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在此期间,品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显示其有安排人员可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的情形。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品某公司虽提供了视频,但该时长为2秒的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至于品某公司主张的2023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门店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但根据品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人员询问为何店铺关门时,余某回复“厕所”。即余某已对关店原因作出解释,即因上厕所关门,可知,余某并非无故关闭店门并已做了合理解释。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品某公司未对此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且品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给其带来的具体损失以及达到其责罚规定中关于管理失职带来的严重损失,品某公司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即使在工作日内,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适当的间歇时间满足劳动者就餐和短暂休息的需要。忽视劳动者休息权,一味追求工作效率,企业得到了短期的利益却难以获得长期的发展。因此,企业需积极转变经营理念,主动维护劳动者休息权,才能推动劳动者从“更多工作”向“更优工作”转变,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