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现就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指导意见,确定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54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10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通知要求,确定2025年度开封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10元;祥符区、杞县、尉氏县、通许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各缴存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1.单位完成2025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即可办理调整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主要通过单位网厅办理,具体流程和申报材料可登录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按照《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手册》要求办理(相关表格点击“下载中心”),或关注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渠道服务-常用下载”)下载使用。
3.已完成2025年6月份汇缴需要调整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开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到所在开户登记管理部统一办理。
4.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单位应及时清理暂存款余额,避免长期挂账。单位汇缴核定后,应及时转款完成当月汇缴,切勿连续超期汇缴核定,避免汇缴核定后长期不转款等情况,如果因其他情况无法汇缴的,应及时撤销汇缴核定,否则将影响职工的提取和转移等业务。
5.按照住建部数据治理要求,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完善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准确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等单位信息,核实所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上述信息缺失或变动的,应及时完善更新。单位应对所属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及以上情形的,协助完善职工信息,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等手续。
6.单位应为所有在职职工以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基数调整。
7.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