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员故意文“丑眉毛”迫使顾客升单,涉事店长、顾问获刑

2025-07-30 10:05:23热点要闻1阅读投稿:admin
最佳答案7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特价文眉”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当顾客被360元的特价文眉广告吸引到店后,店员通过故意给顾客文“丑眉毛”或文一半眉毛等方式告知“特价文眉”效果差,迫使顾客不得不...

7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特价文眉”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当顾客被360元的特价文眉广告吸引到店后,店员通过故意给顾客文“丑眉毛”或文一半眉毛等方式告知“特价文眉”效果差,迫使顾客不得不升单消费。

判决书披露,涉案店铺系一家全国连锁店铺,涉事门店的店长及顾问均因强迫交易罪获刑,并处相应罚金。

网上发布特价文眉广告揽客

店员故意文“丑眉毛”迫使顾客升单

一审判决认定,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聊城某甲工作室(2023年12月26日变更为聊城某乙工作室)为全国连锁店铺,由总店在平台发布“特价文眉360元”等广告吸引顾客。

在总店授意下,工作室店长高某洁、顾问朱某娟组织店员通过故意给顾客文丑眉毛或文一半眉毛、嘴唇等方式告知“特价文眉”效果差,使顾客产生不敢离开、不愿出门的心理压力,迫使顾客花高价接受文眉、文唇服务,致使多名被害人身心和经济受到损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朱某娟在工作室任职顾问期间组织店员强迫交易人数为68人,强迫交易数额133445元,违法所得2001元。高某洁在任职店长期间组织店员强迫交易人数为29人,强迫交易数额51051元,违法所得1531.53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已退缴违法所得,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娟、高某洁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朱某娟情节特别严重,高某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朱某娟、高某洁均已退缴违法所得,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二人退缴的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某娟不服,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有顾客称文眉时被“丑化”

遭强迫升单消费1680元

对于朱某娟上诉提到“其只是顾问,在店长的安排下开展工作,应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朱某娟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犯罪模式为总店发布低价广告引流,分店根据总店的安排和授意以“丑化升单”等方式强迫顾客交易消费,顾客消费的钱款直接转入总公司账户,上诉人朱某娟作为分店顾问,职责是协助店长从事相关工作,收入为底薪加提成,且由总公司结算和发放,在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二审判决书显示,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许某秀并未升级文眉,且其消费的398元在案发前已经退款,该数额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许某秀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文眉图片、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实,许某秀被低价广告引流到店内文眉并支付398元,文眉师等人即开始对其着手实施“丑化升单”强迫交易行为,虽许某秀选择报警并未升单,且收到了店家退还的398元,但许某秀支付的398元属于该起强迫交易犯罪的组成部分,且已经既遂,应当计入本案的犯罪数额。二审法院未采纳该项辩护意见。

此外,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段某华的涉案数额中有5976元是祛斑美容项目,并不存在强迫交易行为,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害人段某华陈述其文眉时被“丑化”强迫升单消费1680元,后经介绍又做了5976元的祛斑等美容项目,之后祛斑等美容项目属于其自愿消费,不存在强迫交易的情形,故该5976元应从本案犯罪数额中扣除。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因强迫交易罪

涉事店长、顾问获刑

判决书显示,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上诉人朱某娟在工作室任职顾问,协助店长工作;其间,参与强迫交易人数68人,强迫交易数额127469元,违法所得1912元。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原审被告人高某洁在聊城某乙工作室任职店长;其间,组织店员强迫交易人数29人,强迫交易数额45075元,违法所得1352.2元。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相同。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某娟、原审被告人高某洁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中朱某娟情节特别严重,高某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共同犯罪中,朱某娟系从犯,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对朱某娟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因此,上诉人朱某娟及其辩护人相应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定性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对高某洁的量刑适当,但未认定朱某娟系从犯,导致量刑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被告人高某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改判朱某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外,上诉人朱某娟退缴的违法所得1912元、原审被告人高某洁退缴的违法所得1352.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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