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生跳槽,竟被索赔138万?

2025-08-04 07:21:33热点要闻3阅读投稿:admin
最佳答案近日,一则“宠物医生因跳槽被原单位索赔138万元”的新闻引发热议。该案件暴露出当前职场竞业限制条款被滥用的现状。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竞业限制才算合理?普通打工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保密观”就来聊聊这个关乎职场人切身利益的话题。案件始末...

近日,一则“宠物医生因跳槽被原单位索赔138万元”的新闻引发热议。该案件暴露出当前职场竞业限制条款被滥用的现状。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竞业限制才算合理?普通打工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保密观”就来聊聊这个关乎职场人切身利益的话题。

案件始末:

院长跳槽遭天价索赔

2017年9月,宠物医生常某入职深圳某甲宠物医院,担任院长兼宠物医生,负责动物诊疗工作。入职时,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常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的宠物医疗机构(包括宠物医院、宠物诊所、宠物美容店等)从事同类工作。

2022年1月,常某离职后,某甲宠物医院向其发送《竞业限制通知书》,要求其每月书面报告就业情况,该医院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持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截至2022年9月,医院已累计支付10万余元。然而,某甲宠物医院发现,常某离职后不久入职某乙宠物医院,担任主治医生及院长职务,直接参与动物诊疗业务,且未按约定汇报就业情况。

某甲宠物医院认为,某乙宠物医院与其业务范围高度一致,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常某在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同时,仍在原工作城市从事同类宠物诊疗服务,这一行为已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为此,某甲宠物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义务至2024年1月;返还已收全部补偿金10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38万余元。

争议焦点:

这样的竞业限制合理吗?

从案件事实来看,双方的争议表面上是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但更深层次的矛盾在于竞业限制条款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那么,竞业限制的边界在哪里?宠物医生这样的职业是否必然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或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秘密,防止因劳动者跳槽导致不正当竞争。但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在上述案例中,法官明确指出“竞业限制仅能限定于特定涉密人员”,这体现了法律对竞业限制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定。

判断竞业限制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确实接触或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构成要素,在该案例中,若原用人单位无法证实该医生掌握了特定的商业秘密,如某甲宠物医院独家的宠物诊疗技术、核心客户资源等,而仅是掌握一般性的行业知识和技能,则很难认定竞业限制的合理性。

“保密观”有话说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的现象。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市场竞争优势,而不是剥夺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

因此,企业应精准界定涉密岗位,避免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对真正需要保护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审慎设置竞业限制条款,避免“一刀切”限制员工职业发展。

对于普通打工人而言,入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对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提出异议;保存好岗位职责说明、工作内容等材料,明确自己岗位是否真正接触商业秘密;遇到纠纷及时维权,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寻求帮助。此外,对于确实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况,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应遵守基本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正当权益,但不能成为限制人才合理流动的工具。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正确理解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边界,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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