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南通海门区某丸子汤店
因使用脏话当招牌,
引发热议。
据了解,
店主从小被称呼这个绰号,
想取个有特色的招牌名,
因此使用了这个引起争议的名字当招牌。
用脏话做招牌有何法律风险?
招牌与营业执照名称需一致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店铺的招牌属于户外广告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将脏话作为招牌公然展示,显然违背了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和良好风尚,涉嫌违法。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店铺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据此条规定,驳回以此类词语作为字号(即商铺名称的核心部分)的登记申请。因此,使用脏话做招牌不能通过正规的营业执照名称审批,无法获得合法的“身份证”。如果店主在未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悬挂招牌并经营,属于无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店铺招牌名称原则上需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这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市场秩序、方便行政监管。如果店铺招牌上使用的名称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不一致,尤其是在差距较大的情况下,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如果经营者利用招牌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名称从事欺诈、误导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面临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