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
#女子凌晨跳河自杀
男友怕担责不报警#
话题冲上热搜,
引发关注。
据媒体报道,
事情发生在辽宁本溪,
2021年7月16日凌晨,
小美(化名)和男友阿华(化名)
因子女抚养问题激烈争吵,
小美情绪失控跳河自杀。
阿华目睹了全程,
但并未呼救、报警,
也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
因“怕担责”,
他离开现场后又折返,
将小美的皮包踢入河中销毁证据。
而他也因踢包行为,
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15天。
小美下落不明两年后,
法院于2023年宣告其死亡,
死亡时间定为跳河当日。
后来,
小美母亲将阿华告上法庭,
索赔51万元。
今年4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阿华担责30%,按2023年的赔偿标准核定,赔偿35万元。
阿华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河水水流湍急,小美跳河的瞬间他无法及时反应,导致无法有效阻止,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激进救人可能也会导致自己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时,阿华作为小美的恋人,在明知其有自杀倾向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且在小美被河水冲走后也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搜救,阿华对小美的死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情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认为阿华可以不救,但报警是最基本的。也有人表示疑惑,小美和阿华什么法律关系,他有救助小美的义务吗?
那么,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身为恋人,如果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中,阿华为何要为小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30%的责任比例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律师的专业解读!
1.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身为恋人,知道对方想要自杀,如果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孙宜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恋人关系本身并不直接构成法定的救助义务。法定救助义务通常存在于以下情形:法定监护关系,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婚姻关系即配偶之间;基于先行行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主动将他人置于危险中;道德义务的司法转化——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案情,从“保护他人生命权”的社会一般观念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应救助而未救助”的过错。
恋人关系若未达到婚姻状态,一般不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若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陷入危险(如争吵中激化对方情绪导致自杀),可能因“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
关于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问题,若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单纯见死不救通常不构成犯罪。但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若行为人通过言语刺激、胁迫等方式主动促使对方自杀,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若双方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如夫妻关系),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构成遗弃罪;
若因疏忽大意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死亡结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本案中,阿华作为小美的恋人,为何需要对小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阿华将小美的皮包踢入河中的行为,为何会被行政拘留?该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规定?
孙宜前: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认定阿华存在过错——未制止自杀:作为恋人,阿华在争吵后明知小美情绪失控,未采取合理措施劝阻或寻求帮助;未积极施救:小美落水后,阿华未及时报警或组织救援,反而离开现场;破坏证据:踢走皮包阻碍调查,间接影响责任认定。因此,法院判决阿华需要对小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而阿华在女友跳河后,将她的皮包踢入河中,属于故意损毁财物。皮包作为小美的个人财物,具有财产属性,阿华的行为导致财物灭失或损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阿华的行为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该行为与小美死亡的刑事、民事责任无关,单独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被行政处罚,被处以15日拘留。
3.最终,法院为何判决阿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
孙宜前:最终,法院判决阿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系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其一,小美的主观意愿。自杀行为是其自身决定,阿华无法预见或完全控制。其二,阿华的过错程度。阿华不作为与小美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非直接原因。其三,社会公平原则。需平衡双方利益,避免过度加重阿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