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解约遭MCN机构索赔”!高额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2025-08-20 15:55:06热点要闻2阅读投稿:admin
最佳答案近日,山东“14岁女生与MCN公司签约当主播,离职后遭公司起诉索赔”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根据媒体报道,山东一名14岁女生与MCN公司签订苛刻协议当网络主播,自称发烧仍被灌药催促上班,因“不堪忍受”强行解约后被索赔。事实上,此次事件并非孤例。近...

近日,山东“14岁女生与MCN公司签约当主播,离职后遭公司起诉索赔”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根据媒体报道,山东一名14岁女生与MCN公司签订苛刻协议当网络主播,自称发烧仍被灌药催促上班,因“不堪忍受”强行解约后被索赔。

事实上,此次事件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签约MCN机构成为主播的现象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与权益侵害问题也被摆上桌面。

那么,MCN机构是否可以签约未成年人安排其进行网络直播?签约时MCN机构在合同中设置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相关平台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审核与监管,并建立相应机制?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斌、上海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龚佳丽、《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孙宏臣等,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了一场深度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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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近日,山东“14岁女生与MCN公司签约当主播,离职后遭公司起诉索赔”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对此有评论认为,未成年人正沦为MCN机构“流量工具”。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MCN机构是否可以签约未成年人安排其进行网络直播?

龚佳丽:关于这个问题,MCN机构签约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需要按不同年龄阶段进行区分。

未满16周岁,绝对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MCN机构若安排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直播,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相关合同无效。

16周岁以上至18周岁,需满足条件。年满16周岁不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签约可以,但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若仅由未成年人单独签约,合同效力待定,监护人可拒绝追认导致合同无效。

沈建峰:MCN机构招用未成年人,首先涉及到民事法中的行为能力问题,未成年人签约需要经过监护人等的同意。

其次还涉及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适用。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尽管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观点,但是考虑到数字时代用工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在这种对主播有着较强管理的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应当适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防止“数字童工”的出现。

孙宏臣:MCN机构与未成年人签约安排其进行网络直播,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和性质来确定。尤其是,要看MCN机构与未成年人签署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服务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该单位不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未经批准招用未成年人,则其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合同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情况下,MCN 机构是不可以安排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的。

如果MCN机构与未成年人签署的是服务合同,在没有其他合同无效情况的情形下,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据此,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确认,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监护人不追认,或者明确拒绝,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MCN机构才可以安排未成年人才可以进行网络直播。

02

法治网研究院:不少MCN机构在签约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各类主播时,往往会在合同中设置高额甚至“天价”违约金。这种合作模式让MCN机构稳赚不赔,甚至有些机构就靠索赔违约金获利。法律上,对于这种现象,是否可以进行一些规制?

沈建峰:从民事法的角度来看,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申请酌减。对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如果这些违约金条款都是以格式条款方式订立的,同样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尽到合理确定条款内容、提示说明等义务,不合理加重主播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主播和MCN机构的法律关系属性。在MCN机构对主播上线时间、工作方式有着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二者之间应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些违约金约定都应当是无效的。

孙宏臣: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合同是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自然也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MCN机构据此主张“天价”违约金就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MCN机构的诉讼请求。

如果是服务合同,且合同也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事后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有效。但是,如果MCN机构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明显超过其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一般情况下,MCN机构要举证证明其损失大小,法院会根据证据和事实情况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调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MCN机构如果利用自己熟悉直播市场等优势,签署有利于己方的合同,然后通过主张违约金获利,如果合同权利义务约定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撤销该合同。

03

法治网研究院:针对直播行业此类乱象,您认为,相关平台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王斌:互联网平台涉未成年人直播的治理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加强直播场景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各方责任一个都不能少。

平台方面,需要尽最大努力防范、遏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发生。一方面加强行业协会、平台与监管机构的联动协作,严厉打击各种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针对此类案件,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与平台、直播机构面向社会,努力健全直播场景下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风险共防、问题速处。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网络素养教育,将之纳入日常教育教学体系,帮助学生识别网络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帮助学生培养正确、理性参与网络直播的良好用网习惯。

鉴于此类案件通常会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未成年人维权投诉机制需要在协会、平台有投诉入口,建立投诉模板,给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快速的维权通道,并积极指导未成年人维权。同时在合法范畴内,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在直播场景下的机制,防止未成年人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掉入陷阱。

龚佳丽:我建议,相关平台需要围绕身份审核、内容监管、保护功能、权益救济四个方面,建立全流程保护未成年人机制,具体包括:

第一,严格主播准入审核认证与动态核验。严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注册或参与直播。对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或参与直播,需严格核查监护人授权情况。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建立直播发布者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定期复核年龄信息。

第二,加强内容分级与监管。对直播内容进行分级,过滤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如暴力、色情、诱导消费等。

第三,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对于已满16周岁且取得监护人授权的未成年人主播,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如限制直播时段/时长、限制直播间连麦PK次数、禁用惩罚环节、屏蔽高风险功能等,并以醒目方式告知监护人。为监护人提供时间管理(如设置每日直播上限、禁播时间段)、权限管理(如禁止打赏)、消费管理(如实时查看打赏记录)等功能。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对未成年人疑似违规参与直播的行为进行弹窗警示、强制禁播等。

第四,建立举报与快速响应机制。设置未成年人权益专属举报通道,对涉及未成年人违规直播的情况,设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于确属违规的情况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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