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曝光3起重大事故隐患及典型案例——
为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持续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某化工企业实验室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6日,陕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办公楼三楼西侧(东侧为员工宿舍)安装玻璃反应釜,现场5套反应釜中均有物料,现场存放化学品为胡椒基乙酸和硼酸盐(简称),存在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实验的车间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楼层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之规定。
处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处罚款玖仟元的处罚、生产经理石某某处罚款玖仟元的处罚,并依法督促该企业拆除相关反应设备。
二、三门峡市国道310南移项目K847+500M下行道护坡网破损及碎石堆积隐患
2025年6月中旬,三门峡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对市国道310南移项目例行检查中发现,位于K847+500M下行道护坡处,原护坡防护网已破损,网内兜积碎石,部分碎石滑落至边坡。防护网破损导致碎石失去约束,汛期可能进一步塌落,阻塞道路或引发交通事故。
处理措施:
紧急修复或更换破损护坡防护网,清理网内及滑落碎石,恢复边坡稳定性,同时,检查全线护坡网,同步修复同类问题。
三、某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井下作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重大事故隐患
2025年4月,渑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河南省安委会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第12组检查某非煤矿山企业时,现场抽查3名承包方工作人员,均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措施:
井下暂停施工,人员全部升井,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五职矿长审批后,按照方案要求,重新对下井人员逐一进行自救器使用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禁止下井,同时加强日常管理,每班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抽查,不能正确使用者立即停止作业、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