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中元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长垣市全域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长垣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长垣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长垣市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8889196
长垣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卫辉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对空气质量带来极大影响,还极易发生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卫辉市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卫辉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4470095
卫辉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原阳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
中元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原阳县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原阳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7586088
原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新乡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中元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带来的影响,减少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新乡县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强禁运禁存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公告。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新乡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新乡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5085110
新乡县应急局举报电话:5033255
新乡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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