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三湘都市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获悉,2025年7月,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男,1992年生)因与女友彭某(女,1996年生)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18852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与彭某于2024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示爱红包”,以及一笔备注为“彩礼”的3500元转账。
2025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刘某认为,这些转账均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要求彭某返还18852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但彭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转账多为小额(20元至520元),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性质。原告以2024年5月20日转账的3500元备注为彩礼为由主张返还,经查明该笔转账发生过程如下:
2024年5月18日,被告提及手机坏了,原告便提出送手机给被告。该部分聊天记录摘录如下:
5月19日,被告选择购买某品牌手机,告知原告,原告欲在微信向被告转账,因被告账号无法收款,被告申请微信客服解禁。
5月20日上午12时04分,原告向被告微信转出3500元,转账备注“彩礼”。但对被告说“可以啦哈哈”、“情人节快乐哦”。被告收款后回复“情人节快乐”、“怎么给我转那么多”,由上述聊天记录可见,原告转账的3500元实为二人尚未确定恋爱关系时,原告获悉被告手机损坏,主动提出赠与被告购买手机,并非原告主张的彩礼性质。
来源:三湘都市报